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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 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9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街道**社区**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防城港市**区**街道办**小区**站篮球场旁边盗窃一辆带钥匙的合久T**Z牌(红黑色,电机号201*********060)电动车,随后将该电动车以450元价格卖给**公司**号门对面的一家废旧收购点。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75元。

2、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防城港市**区***场北面**栋居民楼下盗窃一辆绿源牌(黑色,车牌防城港J***3)电动车,后于次日早上在**公司六号门路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收购废旧的流动三轮车**。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

3、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防城港市**区**小区靠近**街道办围墙处盗窃一辆金箭牌(白色,DQM-**-1型)电动车,之后其在**市场找到三轮车司机陈某某,并让陈某某帮其拉走,途中其把电动车拉到**公司附近一个废旧收购点售卖,废旧收购店没敢收购,陈某某发觉黄某甲这部电动车可能是盗窃得来的,随后向公车派出所报警,民警在废旧收购点将黄某甲抓获,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国坤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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