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某、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6********,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是吸毒人员,无工作无收入便以盗养吸。2020年初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在钦北区辖区内实施盗窃活动,分别是:
1.2020年2月上旬,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贵迪(另案处理)窜到长滩镇菜市场巷子里盗窃了一辆黑色富通牌摩托车,该车的车架号为LFEPCKAHXG1600012,发动机号为160651662。经钦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又伙同黄贵迪到钦北区青塘镇政府大院里盗窃了一辆黑色浙江雅迪牌电动车,车牌为钦州v3507。经钦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529元。
3,2020年2月21曰晚,被告人黄某甲窜到新棠镇卫生院盗窃了一辆红色大运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7GPCJLY3E1062834,发动机型号为DY156FMI-K。经钦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窜到新棠镇屯王村委屯生村山最高处一栋4层楼高的房子的一楼进门口右手边第三问房间,从窗口处盗窃到了一部银色ⅥV0牌Y85智能手机。经钦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67元。
5.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又自行窜到新棠镇屯王村委屯生村大浦高速公路施工工人租住的房间里盗窃了一部红色直板0PP0 A3手机和一部黑色华为Mate9手机。经钦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手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460元和6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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