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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暴动越狱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贺州市**中学用双手爬围墙的方式进入学校**栋女生宿舍楼,将被害人陈某甲、黎某某、黄某乙、林某某、吴某某、朱某某、陈某乙、袁某某、龙某某、覃某某等人放在宿舍里的现金人民币共1906元、一台银色华为手机、一台VIVO手机、一块玉佩盗走。

2020年4月25日,公安人员在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路**宾馆**房内将黄某甲抓获,并当场缴获现金人民币1700元、一台银色华为手机、一台VIVO手机、一块玉佩。经鉴定,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79.6元,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87.6元,玉佩为翡翠挂件(A货),价值人民币380 元。被盗财物价值合计255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手机、玉佩等;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何某某、叶某某的证言笔录;4.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笔录;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笔录;6.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价格认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贺州市**中学校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55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董慧轶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散页贰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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