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5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饶平县钱东镇实施盗窃作案五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饶平县**镇**村**巷**号黄某乙家中,乘被害人庄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旁边桌子上充电的一部OPPO手机,后黄某乙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是被告人黄某甲所为,并向被告人黄某甲追回被害人庄某某的手机。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
2.2020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饶平县**镇**村**园被害人黄某丙家中,盗走被害人黄某丙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两包荷花牌香烟。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
3.2020年5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饶平县**镇**村**公司车库,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10元。
4. 2020年5月5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车到饶平县**镇**村伯爷宫附近被害人林某乙的水果摊,盗走1000斤海南无籽西瓜及多把水果刀具。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被盗1000斤海南无籽西瓜价值人民币2450元,刀具无法评估。
5. 2020年5月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饶平县**镇**村**公司门卫室,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门卫室桌子上的一部笔记本电脑和一个手表。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330元,手表无法评估。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饶平县钱东镇紫云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笔记本电脑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丁林、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余莹娜
检察官助理:郑丹妮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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