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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7199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珠海市拱北品尚网咖,趁被害人张某某电脑前睡着之机,扒窃其放在桌面键盘旁边的一台华为荣耀10手机后逃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72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照片、视频截图;4.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卫东

2020年5月2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188*******);

2.卷宗二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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