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7199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珠海市拱北品尚网咖,趁被害人张某某电脑前睡着之机,扒窃其放在桌面键盘旁边的一台华为荣耀10手机后逃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72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照片、视频截图;4.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卫东
2020年5月2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188*******);
2.卷宗二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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