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7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建东路的华峻网吧一楼,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上址骏马牌电动车一辆。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40元。
2020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伍某某(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大润发超市门口停车场,窃得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上址的捷畅牌电动车—辆,后将电动车以200元卖给金锋电动车行的老板黄某乙。同年2月20日,民警在黄某乙的金锋电动车行起获被害人付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并将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付某某。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18元,
2020年2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伍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58号美宜佳商店,窃得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店内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并将车以500元卖给广州市白云区**大道**号的“**电动车行”的老板钟某某。后公安民警在同案人伍某某的带领下,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大道**号**电动车行起获被害人冯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冯某某。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
2020年2月24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金鑫旅店207房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森华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依法扣押的电动车2辆,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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