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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汝集镇**村**户。黄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本院决定对黄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八、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手带手套砸烂利辛县汝集镇东**村**庄其邻居被害人陈某某家卫生间窗户玻璃后从窗户进入卫生间,从卫生间进入堂屋,后进入客厅内。黄杰在客厅内偷走了条几上的一瓶价值约五十元的汾酒。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黄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黄某乙、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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