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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住秀山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秀山县**镇**村**组**号黄某乙家中,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二楼卧室,将黄某乙衣服荷包内的700余元现金盗走。

2.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到秀山**镇**村**组**号黄某乙家中,趁黄某乙熟睡之际,将黄某乙黑色羽绒服荷包内的500余元现金盗走。

3.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到秀山县**镇**村**组**号黄某乙家中,趁黄某乙熟睡之际,将黄某乙黑色羽绒服荷包内的13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被害人黄某乙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领条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积极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泳霞

检察官助理:杨艳惠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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