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柳州市融水县人,家住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变更羁押期限至2020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盗窃(手机)于2017年1月 15 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从外地回到融水县后,因其无经济来源,其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6日期间,多次串到融水县**医院及融水县**医院及**医院附属医院等盗窃受害人的手机。2020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融水县融水镇**医院**楼**号房**号床位床边桌子上盗窃被害人路某某一台华为手机。2020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融水县融水镇**路**医院**分院**楼**房**号病床头柜上盗窃被害人覃某某一部玫瑰金色OPPO牌R9手机。2020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融水县融水镇**路**医院**科**楼**号病房盗窃被害人郑某甲一部香槟色VIVO牌Y75S型号的手机。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涉案手机总价值为2283元,其中,路某某的手机价值900元,覃某某的手机价值933元,郑某甲的手机价值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取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指认和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被害人覃某某、覃某某、杨某某(被害人郑某甲女婿)的报案和陈述;证人石某某、郑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因盗窃他人手机被行政处罚过的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窜入各医院盗窃病患者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情和社会危害,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锋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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