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55********,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号**城**幢**单元**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到南平市建阳区南林村村部对面的田地里,用三轮车将郑某某放在该处的水泥钢模11片盗走后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店的黄某乙。
2、2020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到南平市建阳区南林村村部对面的田地里,用三轮车将郑某某放在该处的水泥钢模6片盗走后以99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店的黄某乙。
3、2020年9月19日傍晚,被告人黄某甲到南平市建阳区南林村村部对面的田地里,用三轮车将郑某某放在该处的水泥钢模6片盗走后以99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店的黄某乙。
4、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到南平市建阳区南林村村部对面的田地里,用三轮车将郑某某放在该处的水泥钢模9片盗走后以1485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店的黄某乙。
5、2020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到南平市建阳区南林村村部对面的田地里,用三轮车将郑某某放在该处的水泥钢模8片盗走后出售给废品收购店的黄某乙,尚未收取货款。
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0片钢模价值人民币13961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钢模追回归还失主。
经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3、证人黄某乙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赃物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振华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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