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拉开被害人虞某某停在磐安县**街道**街**号附近的一辆轿车,从车内窃得人民币100余元。
2、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拉开被害人施某某停在磐安县**街道**村**号附近的一辆白色大众轿车,从车内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
3、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拉开被害人黄某乙停在磐安县**街道**路**号附近的一辆车,从车辆驾驶室储物箱内窃得人民币2300余元。
4、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拉开被害人陈某甲停在磐安县**街道**村**号附近的一辆车,从车辆驾驶室右侧扶手箱内窃走人民币300余元。
5、2020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拉开被害人黄某丙停在磐安县**街道**村**号门口的一辆红色现代轿车,窃走被害人放在副驾驶座位上一部紫色VivoS5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44元。
6、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拉开被害人陈某乙停在磐安县**街道**村**号附近的越野车,窃得车内的一包手工饼干及一张50元面值人民币。经鉴定,该手工饼干价值人民币2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甲实施盗窃作案6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716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如数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虞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希江
检察官助理:潘麒英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单轨制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