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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文盲,打工,身份证号码4405821985********,系潮阳区**镇**门**横巷**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5月12日、2012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2007年、2010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为购买毒品吸食,便萌生外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后黄某甲步行路过被害人林某甲、蔡某某夫妻位于潮阳区**镇**巷**号的住宅时,见该住宅木制大门用铁链条锁着,黄某甲便上前推开木制大门从门缝中钻进去,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头螺丝刀撬开该住宅右侧的房间中的衣柜,将林某甲、蔡某某夫妻放在衣柜中的三条黄金项链及三枚黄金戒指盗窃后逃离现场。黄某甲在返家途中发现盗窃到的首饰有一条项链及一枚戒指的色泽较差可能是假的,便将这两件首饰跟十字头螺丝刀丢弃在路边。随后黄某甲通过其胞姐黄某乙将盗窃所得两条黄金项链及两枚戒指(经鉴定价值为13944元) 以13100的价格销赃给潮阳区东环城路林某乙经营的“金回收”当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2.证人蔡某某、谢某某、庄某某、黄某乙、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

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辨认;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实施入户盗窃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甲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俊盈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3册、证据目录1份随起诉书移送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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