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陆川县米场镇米场卫生院内的停车场盗走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建设牌电动车(车牌号码玉林RV***,电动机号19011***,车架号77000***)。破案后,侦查人员在黄某甲家中老屋处将电动车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黄某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邱璐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52页。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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