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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 2009年6月18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 2018年12月24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电动车来到荔浦市**镇**路**路口附近闲逛,当经过**粮油经营部店门口时,看到该店内的被害人蔡某某在睡觉,便停好车走进商店,发现店内的一张桌子上有一部“OPPO”牌手机正在充电,黄某甲即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74元。

2020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荔浦市**镇**村**屯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4.鉴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刚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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