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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9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即日被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另案处理)到天等县天宝北路天等县人民医院前人行道,盗取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480元。

2.2020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天等县天宝北路天等县人民医院工地旁边大树底下,盗取凌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733元。

3.2020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天等县天宝北路天等县人民医院旁边的北部湾保险公司前面的人行道,盗取黄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440元。

4.2020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天等县天宝北路天等县人民医院宿舍区3栋楼下,盗窃得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棕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616.5元。

5.2020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到天等县天富商业广场小区,盗取陆某甲停放在该小区27栋楼一楼门口空地上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418元。

6.2020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麻某某(另案处理)到天等县天宝北路华府小区工地门口旁边人行道,盗取陆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当天16时许,黄某甲独自到天等县人民医院前人行道,盗取黄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陆某乙被盗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975.5元、黄某丁被盗的铃木牌两轮摩托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765元。

7.2020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天等县天富商业广场小区,盗取农某某停放在该小区27栋楼下的一辆白色东方芝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680.5元。

8.2020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麻某某到天等县天富商业广场小区,盗取黄某戊停放在该小区8栋楼下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当天15时许,黄某甲独自到天等县人民医院,盗取冯某某停放在该院办公楼前面停车棚里的一辆蓝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戊被盗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307.5元、冯某某被盗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418元。

9.2020年11月0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一名天等籍男子到南宁市青秀区万象城前面,盗取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后两人骑盗得的电动车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会展中心地铁C出口附近,盗取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韦某某被盗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265元、黎某某被盗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500.5元。

10.2020年11月0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一名天等籍男子到南宁市青秀区东盟商务区翡翠园附近,盗取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绿能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后两人骑偷得的电动车到南宁市青秀区万象城前面,盗取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被盗的绿能牌两轮电动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20.5元、秦某某被盗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3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某某、凌某某、黄某丙、周某某、陆某甲、陆某乙、黄某丁、农某某、黄某戊、冯某某、韦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天价认定字〔202008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明定

检察官助理:何证健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在天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讯问被告人黄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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