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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甲,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7****403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甲因投资万喜平台,陆续向被害人蒋某甲借款人民币十几万元。2020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害人蒋某甲虚构向其姑丈借钱还被害人网贷欠款并需要拿被害人手机上的网贷记录与其姑丈对数的事实,骗走了被害人的一部苹果iPhone XR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8元)。次日,被告人黄某甲使用上述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蒋某甲微信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4500元转账至其本人的微信账户上,后假冒被害人蒋某甲的身份向被害人的弟弟蒋某乙借款人民币4000元。同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号押宝铺,将被害人蒋某甲的手机抵押得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黄某甲将诈骗、盗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挥霍。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缴获苹果iPhone XR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害人蒋某甲、蒋某乙的陈述;

4.证人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审讯视频、微信交易明细、手机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 芳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光盘八张。

4. 本案缴获手机一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 量刑建议书二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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