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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自2019年8月初与其哥哥黄某乙分开居住起开始盗窃女性衣物,截止至2019年10月18日分别在龙门县**街道**村**号盗窃受害人姚某某衣物1次,在龙门县**街道**路**号盗窃受害人谭某某衣物2次,在龙门县**街道**路**号盗窃受害人李某某衣物2次。

根据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法[2020]精鉴字第43号),被告人黄某甲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缓”,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自2019年8月初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衣物5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梦晴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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