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黄泽锋,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路**号。被告人黄泽锋2013年1月11日因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8日因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泽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泽锋驾驶摩托车窜至被害人赖某某位于饶平县联饶镇**路**巷**号的住家,使用钢条撬开锁,入户盗窃被害人赖某某放在家中的人民币11040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黄泽锋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新津派出所抓获归案。
经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编号为C202007002001的检材手印与编号为C202007002003的右中指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编号为C202007002002的检材手印与编号为C202007002003的左食指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泽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泽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泽锋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泽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泽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泽锋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贵锋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泽锋现羁押在广东省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