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06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10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9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2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2日、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福田区**工业区**有限公司营业点从事快递派送业务期间,2018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本市福田区**村**栋**门口的**有限公司分发点揽件时,把一个贴有保价标记,**珠宝**(深圳)有限公司周某某寄往本市福田区**广场的快递包裹(单号为24912954****,内有二枚戒指)偷走,2018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将偷来的二枚戒指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销赃。
2018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本市福田区**村**栋**门口的**有限公司分发点揽件时,发现一个贴有保价标记,深圳市**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寄往本市福田区**快递包裹(单号为24930768****,内有一批珠宝首饰,其中包括黄色金属戒指5枚,银白色金属戒指2枚,彩色宝石吊坠16枚,彩色宝石耳钉3枚,黄色金属项链3条,黄色金属项链4条,黄色金属项链9条,黄色手链1条,黄色金属挂坠64粒,黄色金属串件29粒,黄色金属戒指15枚,黄色手链21条,黄色金属项链3条,黄色金属手镯3条,共计178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48601元)偷走,被告人黄某甲后将偷来的快递包裹藏匿于女友住处的床底下,后公安民警到场后将涉案被盗的珠宝首饰依法予以扣押。2018年9月26日0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将被告人黄某甲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将偷来的涉案珠宝首饰发还给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购物袋1个、戒指22枚、吊坠16个、耳钉3个、项链19条、手链22条、挂坠64个、串件29粒、手镯3个、证书26张;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终端机操作后台记录,发货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部分物品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出货单,谅解书,出警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黄某乙、邓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及现场勘验检查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成和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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