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公司公交车司机,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叶塘镇******。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l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本区地铁5号线大沙地站A出口的自行车停放点,用自带的钥匙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红色永久牌变速越野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801元)以及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粉色凤凰牌自行车1辆盗走。
2019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本区惠润广场自行车停放点附近,用自带钥匙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台铃牌炫豆款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404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将该车缴获。
2020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本区地铁5号线大沙地站A出口的自行车停放点,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黑色爱立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48V8A锂电池1块(价值人民币566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将该电池缴获。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缴获的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辨认材料;5.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物品价格证明等书证;6.鉴定意见;7.搜查及扣押、发还物品材料;8.勘验检查材料;9.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建议你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清
2020年6月4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539****;保证人:黄某乙,联系电话:1353673****)。
2. 本案案卷材料卷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 视听资料:光碟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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