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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342422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庄组。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底一天,被告人黄某甲从安徽省寿县乘车至本市金安区**乡六安职业技术学院,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该学院男生宿舍10栋307室,盗取被害人李某甲1副iPhone耳机(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85元)。

2.2019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从本市金安区皖西路西都“地球人网络会所”附近乘坐201路公交车至六安职业技术学院,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该学院男生宿舍9栋204室,盗取被害人曹某某170元现金及被害人李某乙1部华为荣耀9手机(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70元,已返还被害人)。

3.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从本市金安区皖西路西都“地球人网络会所”附近乘坐201路公交车至六安职业技术学院,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该学院男生宿舍9栋104室,盗取被害人田某某现金38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田某某、曹某某的损失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领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兰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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