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村**巷**号被害人黄某乙的住处,剪开门锁入内盗走陶瓷枕头1个(民国文物,价值人民币300元)、陶瓷碟子5个(2个为民国文化、3个为清代文物,共价值人民币4800元)。同年8月13日,民警在狮山镇招大冼边村附近抓获黄某甲,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起获上述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蓝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美仪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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