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6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农场**队宿舍**号,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牛贩子黄某乙、林某某称其家里有牛需要出售,黄某乙、林某某等人便骑着摩托车找到黄某甲。后黄某甲让其两人帮她找牛群,黄某乙、林某某等人找到牛群后,告知黄某甲牛群的位置并叫其过来指认要出售的牛。后黄某甲让其丈夫王某甲(已被不起诉)开摩托车送其到该处。到达之后,黄某甲走进果地指着牛群中一头块头大、未剪耳朵的黄牛称自家的。双方便商谈该黄牛的价格,最后达成10400元的价格出售该黄牛。当天下午15时许,林某某等人抓到该头黄牛后,又打电话让黄某甲过来辨认该头黄牛,黄某甲、王某甲确认需要出售的黄牛就是该头黄牛后,林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0400元购牛款支付给了黄某甲,后林某某等人将该头黄牛运至五指山市食品公司屠宰场准备屠宰。当天晚上20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得知有一头黄牛被黄某甲、王某甲卖至五指山食品公司屠宰场后便去屠宰场辨认该头黄牛,发现该头黄牛就是自家黄牛。被害人陈某甲报警后,黄某甲将卖牛款返还林某某,该头黄牛返还给被害人陈某甲。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头黄牛价值为人民币11000元;经鉴定,该头黄牛DNA与被害人陈某甲家的母牛DNA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21年1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黄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陈某甲陈述;
4.同案犯供述和辩解: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人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长:石秀莲
检察官助理:刘名文
2021年2月19日
附注: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五指山市**农场**队宿舍**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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