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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3********,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住西林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某盗走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西林县...镇...村附近山路边的一辆红色铃木牌弯梁二轮摩托车。销赃后黄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等挥霍一空。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熊某某被盗的这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07元。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前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报警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松

2020年4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2. 案卷证据和材料壹册、DVD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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