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48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0********,汉族,住高州市**镇**村**号(户籍地在茂名市茂南区**街**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22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个月,2017年6月21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到茂名市茂南区**路**医院**楼**楼**房,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的一部vivo x7手机(经拍价,价值人民币1861元)。
2、2017年8月17日凌晨,黄某甲到**医院**楼**楼,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部iphone 6s手机(经拍价,价值人民币2309元)。
3、2017年8月23日凌晨,黄某甲到**医院**楼**楼**房,盗走被害人李某乙的一部iphone7 plus手机(经拍价,价值人民币4524元)。
4、2017年9月2日凌晨2时许,黄某甲到**医院**楼**楼,盗走被害人黄某乙的一部vivo x9手机(已返还。经拍价,价值人民币1799元),然后又窜到9楼,盗走被害人柯某某的一部魅族mx4手机(已返还。经拍价,价值人民币598元)。得手后,黄某甲想逃跑时被医院保安发现,当黄某甲跑到茂名市**公园附近路段时被医院保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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