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村**号,因盗窃行为,于2020年4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黄某甲,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骑着一辆共享单车窜至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巷某号被害人唐某某的出租屋,见该处平房无人,遂将共享单车停在附近,从窗户爬进该平房二楼,掰开二楼木门后进入屋内进行盗窃,黄某甲在该处平房一楼的木制柜子里搜到一个黑色挎包,从包里盗得现金人民币约7000元及一个银手镯,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黄某甲将赃款用于购物消费,被抓获时仅剩赃款人民币770元(已发还)及赃物银手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元,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现金人民币770元、银色手镯一个。现金人民币14张。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钢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