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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26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作案。2018年3月23日凌晨,吴某某、黄某甲二人合驾一辆绿色女庄摩托车,从惠来县**镇到惠来县**镇一路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停放在惠来县**镇**休闲会所门口处,便由黄某甲在一旁放风,吴某某拿一串钥匙试着启动该摩托车,发现没法启动,后吴某某将该车推离现场,黄某甲则驾驶绿色女庄摩托车在后面推,二人将盗得的摩托车进行销赃,赃款被二人分掉。同年4月26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惠来县惠城镇抓获黄某甲。

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某被盗的泰国电喷125C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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