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49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占陇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在珠海口岸购物广场**层*区***、***号铺经营**商行,聘请并指使员工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在为过往客人兑换本外币过程中,相互配合,趁客人不备之机,采用抽取现金或者少给应得款项的方式,盗窃他人现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11日8时许,被害人高某某在该商铺兑换外币时,被盗窃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高某某发现后报警,该商铺将盗得的现金归还。
2.2017年11月9日15时许,被害人倪某某在该商铺兑换外币时,被盗窃港币3000元。被害人倪某某发现后报警,该商铺将盗得的现金归还。
3.2018年4月11日16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在该商铺兑换外币时,被盗窃人民币3360元。
4.2018年4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在该商铺兑换外币时,被盗窃人民币2100元。被害人何某某发现后报警,该商铺归还现金人民币1800元。
5.2018年4月22日19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商铺兑换外币时,被盗窃港币200元。被害人杨某某发现后报警,该商铺将盗得的现金归还。
6.2018年5月8日7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在该商铺兑换外币时,被盗窃港币1000元。被害人徐某某发现后报警,该商铺将盗得的现金归还。
7.2018年5月13日10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在该商铺兑换港币时,被盗得港币3760元。案发后,民警将被害人邓某某兑换的款项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涂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记账本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敏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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