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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西河池地区**路**号。因犯盗窃罪,1990年12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囚犯盗窃罪,2008年5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决定将罪犯黄某甲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至上海市一辆开往金某某方向的车牌为沪DG0****的朱石专线公交车内,持刀片划破被害人骆某某上衣左内侧口袋,窃得黑色钱包一只,内有现金1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至平湖市一辆开往**方向的车牌为浙FJ1****的206路公交车内,尾随被害人刘某某换座位,持刀片划破被害人刘某某上衣右内侧口袋,窃得现金5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至平湖市一辆开往**方向的车牌为浙FJ1****的206路公交车内,打开被害人盛某某裤子后口袋,窃得现金109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4日12时至14时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至平湖市一辆开往**方向的车牌为浙FJ1****的206路公交车内,打开被害人周某某裤子左侧口袋,窃得现金1200元,后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已向被害人骆某某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自残告知书、交代书、发还清单、案件相关证明、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提起复制说明、视频侦查报告、身份证明、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龚某某、薄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骆某某、刘某某、盛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829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明

2020年4月14

附: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浙江省荣军医院大桥分部第六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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