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组。因犯抢劫罪,2002年3月11日被广东省新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一次退回时间2020年4月2日,补回时间2020年4月29日;二次退回时间2020年5月25日,补回时间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黄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因与被害人黎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了解到被害人黎某某在其经营的**二手车行内有一个装有金银首饰的保险柜、以及该车行后门经常不上锁、仅用柜子顶住等信息,遂起意盗窃。2019年12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携带手磨机、铁锤、口罩、头盔等作案工具,偷开到黄某乙的一辆车牌为赣****的黑色轿车窜至寻某某****广场,戴好口罩、头盔后走到被害人黎某某经营的**二手车行后门,将门推开后进入店内,用手磨机将被害人黎某某的保险柜底部切割开,用铁锤将洞口扩大,盗走黄金项链3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2个、黄金耳环1对、钯金(白金)项链1条、钯金(白金)手链1条、18K金(彩金)项链1条、白银手镯2个、黄蜡石项链2条、黄蜡石手镯1个、黄蜡石珠子36粒、苹果平板电脑1台、黎某某社会养老保险簿1本。被告人黄某甲将盗得的金银首饰出售给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另案处理),得款26340元。经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黄某甲盗窃的金银首饰、黄蜡石首饰、平板电脑进行价格认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合计45307.67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2月20日被寻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已由寻某某公安局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家属对被害人其余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扣押的被盗金银首饰、黄蜡石首饰、平板电脑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据、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严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8.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9.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影

检察官助理:徐燕霞

2020年87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扣押的人民币627.4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