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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肇东市**乡农民,现住该村。2019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27 日8 时许,肇东市**乡**屯村民祁某某欲到亲属家随礼,其自家西屋靠东墙衣柜上面的小柜里有一黑色手拎包,包里有一万三千元钱,祁某某当着其大姑姐孙某甲和屯邻黄某甲的面从中拿出三百元,手拎包里还剩一万二千七百元现金,祁某某走后黄某甲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趁祁某某家西屋内没人站在板凳上从衣柜上面的小柜里的黑色手拎包内拿走一沓钱后离开,到家后黄某甲经清点发现从祁某某家共盗窃人民币二千七百元整

2019 年9 月1 日,黄某甲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

投案,主动交代了在祁某某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捉获、破案经过、照片、谅解书、收条、吸毒检测报告书和有关说明等。

2.证人孙某乙、黄某乙和等人的证言材料;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姜志伟

   2020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肇东市****屯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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