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阿乌哥”,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住梅州市梅县区**镇**小学附近一建筑工地。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害人黄某乙借钱未果,随后在帮黄某乙兑换“趣步”平台上的金币时,得知黄某乙的微信支付没有设置密码,便萌生贪念,将自己的微信绑定为黄某乙微信亲属卡。2020年3月19日14时许黄某甲将黄某乙的微信零钱人民币4146元提现至黄某乙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然后通过扫码的方式将黄某乙中国建设银行卡里的人民币4147.44元分三次扫至其实际控制使用的王某某支付宝账户后,再转账到其本人的支付宝中。2020年3月19日15时50分许,黄某甲利用绑定的微信亲属卡,在梅县区**食品商行消费套现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黄某甲共盗窃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7147.44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及其亲属共赔偿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7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正面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抓获经过、微信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
检察官助理:赖淑新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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