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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杨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市辖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市辖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澄海区上华镇湖心村夏岛路“世纪网吧”上网,期间发现隔壁桌子网友受害人蒙某某在睡觉,蒙某某的摩托车钥匙放在电脑桌上,被告人黄某甲将该摩托车钥匙藏于自己口袋,接着在网吧通过QQ与被告人杨某乙联系买卖摩托车事宜,然后用摩托车钥匙将蒙某某停放在“世纪网吧”门口的棕黑色电动摩托车(人民币3159元)盗走。当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到澄海区盐鸿镇一喷漆厂门口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杨某乙。 

2019年10月1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2019年10月1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被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蒙某某的陈述;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的供述;

4、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益庆

                                         2020年2月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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