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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危险驾驶;黄某乙盗窃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听取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11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驾驶摩托车来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店前。被告人黄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黄某甲则采用撬锁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店前的黑色鬼火款雅马哈牌助力车一辆盗走(无法估价)。案后,被告人黄某乙将该赃车开至**桥下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男子(身份不明),所得赃款被平分花用。

2019年1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驾驶摩托车先后2次来到汕头市金平区**巷子内。被告人黄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黄某甲则采用撬锁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巷子内的黑色三松牌电动车一辆和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巷子内的雅菱牌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黑色三松牌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915元,被盗的雅菱牌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972元。案后,被告人黄某乙将二辆赃车开至**桥下分别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名男子(身份不明),所得赃款2000元被平分花用。作案工具套筒2支、六边形磁铁1支、“1字型”铁撬5支、无牌白色女庄125C摩托车1辆等已被公安机关查缴。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甲、肖某某、陈某乙共计8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电动车收据复印件,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补充材料通知书,收款条,对涉案人员、案发地点、监控视频截图、作案工具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被害人陈某甲、肖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碟1张。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日凌晨3时,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摩托车行驶至汕头市金平区**路与**路交界处时,追尾碰撞到邱某某驾驶的粤D5Z****小汽车的后尾部,邱某某遂报警。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出警命令单,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档联、黄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对案发地点、涉案摩托车及小汽车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邱某某、陈某丙的证词;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检验报告2份、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晖

2020年3月5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刑事判决书1份,光碟7张;

3、量刑建议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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