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11993********,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巷**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经与同案人“阿辉”(身份不明)通谋,由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经营的汕头市龙湖区**路**号韵达快递**加盟营业点、提供其胞兄黄某乙名下的粤D*****号牌厢式货车作为工具,由同案人“阿辉”安排同案人“眼镜”(身份不明)作为司机,负责驾驶上述粤D*****号牌厢式货车运载假烟到上述快递点,之后,再于当晚运载到***韵达快递发件,被告人黄某甲从中向同案人“阿辉”收取费用获利。
同月23日11时许,汕头市龙湖分局经济侦查大队联合汕头市龙湖区烟草专卖局对汕头市龙湖区**路**号韵达快递**加盟营业点进行查处,在该营业点门口停放的粤D*****号牌厢式货车车厢内以及营业点内阁楼上共缴获“中华”、“云烟”、“南京”、“苏烟”等31个品牌卷烟制品共计2138条。
经委托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缴获的“中华”、“云烟”、“南京”、“苏烟”等31个品牌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委托汕头市烟草专卖局鉴定,缴获的“中华”、“云烟”、“南京”、“苏烟”等31个品牌卷烟制品共计2138条,共价值人民币853406.39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到汕头市龙湖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中华”等品牌假冒香烟2138条,粤D*****号厢式货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涉案物品随案移送的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涉案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说明材料、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
3.证人郑某甲、刘某甲、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6.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相关照片的辨认;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卷烟制品,仍为其提供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系共同犯罪,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扣押的“中华”等品牌假冒香烟2138条,请判决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没收销毁;本案扣押的粤D*****号牌白色小货车1辆,请判决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没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 王斯琪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散页9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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