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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乡**村**组**号。现住武冈市**花园**区**栋**单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庄某某、杨某某、黄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西南屠宰场做牛肉生意,为了增加牛肉重量,黄某甲等人多次向活牛灌水,进行宰杀后到市场销售。期间,共灌水销售27头牛,金额21万余元。

2017年5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甲及庄某某、杨某某、黄某乙等人又伙同陈某某、夏某某、伍某某(均已判刑)等一伙人合成一组,在安乐屠宰场做牛肉生意,为了增加牛肉重量,黄某甲等人多次向活牛灌水,进行宰杀后到市场销售。期间,共灌水销售23头牛,金额18万余元。

案发后,黄某甲于2019年6月11日投案自首,并缴纳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钟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陈某某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提取的作案工具五根白色水管、注水牛肉等照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活牛内实施掺入自来水及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河水的掺杂、掺假的行为,生产并销售该产品,销售金额39万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478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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