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何某甲到上思县思阳镇和星村渠凌屯“布若”山(即上思县思阳镇和星村13林班68、72小班)砍伐林木,将砍伐的林木制成规格不一的薪材后,雇请何某甲用农用车分两次将薪材拉运到渠凌屯附近堆放。经林业部门勘验认定,思阳镇和星村13林班68-1小班被砍伐速生软阔林木蓄积量为17.06立方米;72-1小班被砍伐速生软阔林木蓄积量为6.32立方米。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4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何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婷婷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上思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87891****;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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