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8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楼乡**村**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楼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贵阳市公安花溪分局对其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至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林业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村民黄某乙处购买的位于**楼镇**村高粱冲的44棵柳杉、1棵马尾松砍伐并卖出。经花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黄某甲滥伐的林木蓄积总计24.168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林权证、关于摆古村高粱冲乱伐林木的情况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郑某某、穆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5.鉴定意见:花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蓄积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蓄积总计24.168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主观恶性不大,又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黄某甲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2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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