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将其种植在闽清县**镇**村“**”山上的桉树砍伐,并将砍伐完的桉树卖给运输木材的司机。1、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林木位于000-03-340小班,面积10.81亩,地类为林分,属国家级生态林,株树778株,立木蓄积量64.2676m3。2、经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伐林木的经济价值为27763.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资格审查表、取保候审保证书及义务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身份证明,犯罪记录查询,鉴定意见通知书,梅溪镇新民村证明,采伐区证明、田地权属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赖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翁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20]林鉴定第029号)、评估报告书(厦鼎资评价字[2020]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麟司鉴[2020]环鉴字第057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6.其他: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经审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黄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且属国家级生态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方夫
检察官助理:王倩雯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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