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6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3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琼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因想在琼中县**乡**村**岭自家承包地内种植槟榔发展经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砍伐该地的天然林幼树,并环剥大的天然林木树皮致天然林木枯死。经鉴定,该被毁林地面积为29.9亩,全为II级保护林地,森林类别为防护林(公益林),被毁林木2370株,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为31.350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在琼中县**乡**村**岭被毁林木范围内补种了5200株槟榔树,成活率达到90%以上。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0月27日到琼中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1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琼中县林业局的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疆红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8789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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