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某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向本村村民购买到广西陆川县**镇**村**桥头队六莨岗岭、单竹窝队打铁车岭的速丰桉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就雇请工人到沙坡镇秦某某供桥头队六莨岗岭、单竹窝队打铁车岭砍伐购买到的林木,并装车外运销售。经玉林市**院鉴定,陆川县沙坡镇秦某某供桥头队六莨岗岭、单竹窝队打铁车岭被砍伐林木面积为1. 40公顷,被采伐林木株数为1421株,林木总蓄积量107. 44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月3日主动到陆川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玮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