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3********,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向横县云表镇宿龙村委龙田村人苏某某购买苏某某(另案处理)户种植在横县镇龙乡盐田村委盐田村“钳笠”岭(又称“钳黑”岭)上的桉树木。同月,黄某甲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人到上述“钳笠”岭采伐其所购买的林木。2016年4月14日上午10时许,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到采伐现场进行制止采伐行为。经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派员到采伐过的林木现场实地调查鉴定,认定被采伐林木为巨尾桉,采伐面积0.43公顷,林木蓄积量55立方米。
另查明,2016年4月14日案后发,苏某某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黄某甲,致使公安机关错误对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未能及时对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黄某甲得到苏某某的包庇后,于2016年6月左右某天给苏某某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27日,横县森林公安局对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立案后经民警电话通知,黄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苏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4.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闭祖集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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