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佛冈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佛冈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到其承包经营的佛冈县汤塘镇江坳村委瓦围村民小组水井冚山场砍伐桉树林木。经鉴定:涉案采伐现场林业地籍号xxxx001;采伐面积65亩,采伐株树6933株,采伐树种为桉树,采伐蓄积75.89立方米,材积47.7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山场承包合同书、桉树转让合同、林权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黄某丁、黄某丙、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其本人承包经营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是自首到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