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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71965********,汉族,初中,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阳春市双滘镇浦竹村委会白某某山村24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梁某某向范绍某某购买阳春市双滘镇五一村委会曹对头村天堂岭及黄某丙村委会天堂村天堂岭的桉树、杂树共计1928亩。

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与梁某某签订管理阳春市双滘镇曹对头村天堂岭林木一切砍伐事宜的《委托书》。2017年11月,黄某甲明知曹对头村天堂岭生态公益林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指挥梁某某雇请的工人进行砍伐。经阳春市林业规划设计大队鉴定,被砍伐的林地是生态公益林,树种为桉树,蓄积共计139.6802立方米,出材量为87.9985立方米。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与梁某某签订管理阳春市双滘镇黄某丙村委会天堂村天堂岭林木一切砍伐事宜的《委托书》,同年10月16日,黄某甲与梁某某到阳春市双滘镇林业站领取黄某丙村委会天堂村天堂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10月20日,黄某甲在未清楚天堂岭砍伐界至的情况下,擅自带领其联系的砍伐工人进行砍伐,以致超范围砍伐。经阳春市林业规划设计大队鉴定鉴定,被砍伐的林地属于生态公益林,树种为桉树,蓄积共计87.8845立方米,出材量为55.3672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责令停伐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有关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甲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健兵

书记员:黄丽美

2020年3月24日

附:

1本案卷宗共五卷,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2证据目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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