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凤山县,家住凤山县**镇**路**院**楼。2019年4月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凤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因急于造林,在没有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本村的梁某某、黄某某用油锯将自家位于凤山县平乐瑶族乡**村“浪的”(地名)的一片再生杉木林全部砍伐。同年3月12日至26日间,黄某甲又雇请梁某某、韦某某等四人将砍伐后的杉木进行打枝、造材并归堆在林地下方的沟里面,后又在该林地四周做了一条4-5米宽的防火路进行炼山后种植上杉木苗。
经林业技术员鉴定:凤山县平乐瑶族乡**村“浪的”(地名)4林班34小班被采伐的杉木林地面积为14亩,活立木蓄积量总为26.6573立方米,出材总量为16.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丽红
2019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和证据材料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