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82********,壮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号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1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覃某某等三人欲砍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第一标段林地的尾叶桉。唐某甲等人为了运输木材而打算经过**屯的山地开挖林道。唐某甲等人就开挖林道事宜与黄某甲协商但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过后,唐某甲、唐某乙、覃某某等人从附近村屯(即**村**屯)山地开挖林道。唐某甲等人开挖林道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采取现场阻止施工、以封路不让运输木材相威胁等方式,向唐某甲等人索要钱财。迫于压力,唐某甲等人先后两次被迫交人民币共15.2万元给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甲等人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加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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