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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涉嫌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86********,土家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现住咸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7月20日由咸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与周某甲结婚,婚后与妻子、岳父母及继子共同生活。2020年3月14日22时许,黄某甲饮酒后被亲友送回位于咸丰县***镇***村的家中休息,招致妻子周某甲及岳父母周某乙、梁某甲夫妇的反感,并被斥责赶出门外,被告人黄某甲心生不快,遂扬言“烧房子”,接着推门入室将放置于堂屋内约小半桶(容积30L)汽油提出来,沿房屋外围泼洒在正门屋檐、厢房及后阳沟下的柴堆、地面等处,然后持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堂屋正门左侧积木料及柴堆处引燃,并用手机拍摄一段柴火燃烧的视频和内容为“我烧了全家,我想去坐牢”的语音发至亲友微信群(“欢乐家族群”)中,周某甲、梁某甲及周某乙发现后立即扑火、呼救,周边邻居闻声赶来一齐将火扑灭,造成部分干柴及两把雨伞的财物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在亲属的带领下积极认错、赔礼道歉,但未获全部谅解。

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铁质油桶内可疑淡黄色液体和干柴被烧部分检出“汽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汽油桶;2.受案登记表、结婚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丙、余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余某乙、严某某、吴某某、梁某乙、覃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害人周某甲、梁某甲、周某乙、张某某的陈述;5.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6.勘验、辨认笔录;7.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采取纵火方式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鑫东

书记员:  尹心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咸丰县***镇***村三组,联系电话1347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打火机1个、汽油桶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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