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2019年12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0时许,黄某乙在钦州市**镇**王者鸿鹭网吧门前路边碰见黄某甲。黄某乙叫黄某甲还钱,黄某乙和黄某甲发生争执。黄某甲用一把小刀捅了黄某乙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黄某乙陈述;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故意致一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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