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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乌弟”,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了该案的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为“太阳城”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其代理账户开出会员账户给参赌人员吴某某、黄某林等人,并接受吴某某、黄某林等人的投注,从中抽水渔利。经核对,被告人黄某甲共收受吴某某、黄某林等人投注赌资人民币28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投注金额明细表、支付宝账号截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制作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黄某甲接受赌博投注金额明细表等书证材料;3.证人吴某某、黄某林、黄某群、黄某忠、陈某伟、李某娜、许某甲、林某鑫、王某洪、黄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揭信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舜城

检察官助理:许成涛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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