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6时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因精神分裂症发作产生伤害他人的念头,遂从家中驾驶电动车来到其自家在**村治安队附近经营的***店,并从店内拿到一把菜刀后,驾驶电动车往棉湖镇****超市的方向开去,在路上随机寻找作案目标。当驾驶电动车至****超市附近时,被告人黄某甲偶遇驾驶电动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邵某甲,其紧跟邵某甲身后,当邵某甲在超市门口准备停放电动自行车时,其便手持菜刀往邵某甲身上一阵乱砍,致邵某甲左前臂下段背侧部裂伤,左手背部裂伤,左挠骨不完全性骨折。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邵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甲患精神分裂症,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邵某甲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200元,并取得被害人邵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地点照片、菜刀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刑事判决书、犯罪记录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黄某甲病历、制作笔录等材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黄某乙、曾**、黄某丙、林某某、郭某某、侯某某、陈**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钊
检察官助理:黄某丁嘉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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